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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有医疗费用单据原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2016-08-12 16:24:1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1.加盖医保中心印章的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原因是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虽然提供的是医疗费用复印件,但该医疗费用复印件加盖了医保中心的印章,足以认定其真实性,这虽然与保险公司规定的必须“提供医疗费用原件”不相符,但根据保险法“有利被保险人解释”、“扩大解释”的立法精神,原告可以依据这些医疗单据向被告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不应以被保险人没有出具相关费用单据原件拒赔。
2.投保人参加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后还能得到保险合同的赔偿。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不具有补偿性质,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被保险人参加的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而享受的医保是国家强制性保险,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作收入的2%。由此可见,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后,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参保职工在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另外,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在法律上是不禁止重复保险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享受了社会保险中的权利而减轻或不履行其在商业保险中应尽的义务,更不能以此来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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