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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打宅基地买卖违反一户一宅规定案件的律师

2022-09-08 16:44:59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专打宅基地买卖违反一户一宅规定案件的律师

广州同村村民间宅基地买卖违反一户一宅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的,同村村民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即使违反一户一宅,也只是说卖家出卖宅基地后,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并不代表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一户一宅也是有效的。

判决书节选: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协议是以语言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案中,朱伟全与朱买家就合作建房一事,即朱卖家提供地块,朱买家提供资金和劳务基本达成合意,且朱买家实际上也已履行协议中拆旧建新的主要合同义务。现朱锦新、朱伟全请求确认上述口头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该规定只是农村宅基地取得的管理性规定,故朱卖家以朱买家违反“一户一宅”主张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无效,本院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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