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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非婚同居致女方怀孕,写下给付安胎费的承诺条有用吗?

2015-09-05 10:36:09 来源:张律师


广州佛山非婚同居致女方怀孕,写下给付安胎费的承诺条有用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已婚男子隐瞒婚史与女子同居并导致其怀孕,女子得知真实情况后双方关系破裂,男子写下了支付5万元“安胎费”的保证书后却赖账不付,女子遂诉请法院支持该项费用。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那么,非法同居的一方在被隐瞒真相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得到另一方承托支付的钱款?

律师解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在道德上亦应受到谴责。被告男子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但是,其承诺支付原告安胎待产费用乃是一种设定个人未来债务的负担行为,判断该负担行为之效力,判断的对象是负担行为本身,不是非法同居行为,二者是不同的行为。因此,虽然被告与原告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不能因此就认定被告承诺支付安胎待产费用的负担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那么,在非法同居的背景下,有关负担行为或处分行为是不是有效呢?对此,相应行为既不是纯系处理私权利而全部有效,也不是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一概无效,应结合具体案情区分情况予以认定。非法同居有违配偶相互扶养义务,如果是为了开始或者维持这种不道德性关系,或者作为该种性关系的对价或酬劳而设定债务负担,这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此外,若设定债务负担明显有害于债务人的法定扶养义务则违法。于此情形设定的债务属无效。

    但是,若非法同居者之间的债务设定不构成不道德性关系的开始、继续或重新开始,不是相应的对价或酬劳,也没有明显有害于债务人法定扶养义务的履行,其目的是为了断绝非法同居关系,或者使对方在不正当关系结束之后能够在将来有必要费用的来源或生计上的最低保障,则认定为合法有效。

本案原、被告双方已不再继续同居,被告承诺的费用是安胎待产的费用,不是为了不道德关系的开始或继续,也非对过往关系的对价和酬劳,亦不致明显危害被告其他法定义务之履行,而从常理角度,原告安胎待产也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被告作为造成原告怀孕的男方,支付有关费用,于世道人心,于善良风俗,均不应认定有所违背。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此项承诺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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