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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为了子女读书向招生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吗?
2015-09-08 18:08:12 来源:张律师
问:我的一个朋友因为子女上学,涉嫌向招生工作人员行贿,现正在接受调查。我对他的事情很关注,通过查阅法规了解到,构成行贿罪必须是“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谋取不正当利益”究竟该如何理解?
答: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时对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了明确解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谋取的利益本身不合法或不符合政策规定,即内容不正当,如意图获取法律禁止的利益;二是虽然利益本身正当,但行为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帮助其获取利益,即手段不正当,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司法解释进一步指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招生、考学等均属于具有竞争性的活动,如果你的朋友为了子女入学而向负责招生工作的人员行贿,那他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害了公平竞争的招生秩序,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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