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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将共有房产赠给子女,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吗?

2015-10-13 16:37:57 来源:张律师


广州夫妻将共有房产赠给子女,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李男、王女在离婚前将登记在李男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赠与给独生女儿李璐,当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因李男与女儿产生矛盾,李男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故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男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本案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律师解答:该赠与合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李男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李男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王女与李男仍为该房的实际所有权人。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理由如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男、王女、李璐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毫无疑问已达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利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问题是,在该案中李男与王女两人产生分歧,李男单方面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王女则反对撤销该合同。笔者认为该房产既然属于李男与王女两人共同共有,那么在该房产未分割之前,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不存在单方面就可以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在李男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王女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李男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因此,该赠与合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李男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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