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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胁迫受欺诈在担保人处签名需要承担责任吗?
2015-10-22 16:51:42 来源:张静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管老汉已年过70岁,靠退休工资生活。一晚,管老汉的外孙齐某借了他人5万元钱未还,被3人押到管老汉处,齐某苦苦哀求管老汉帮忙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作担保,管老汉开始不肯,3人便推搡责骂齐某,管老汉只得签字。10天后,管老汉就收到了法院传票。像这种情况,在担保人处签了名,就一定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律师解析:在他人的借条上面的担保人处签下名字的人,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是担保人,其与出借人成立了一个担保合同,对借款人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只有是在该担保合同无效或者是可以撤消的情况下并被法院撤消之后,担保人才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从本案管老汉在借条上签名的具体过程来看,这虽然不能认为是一个无效的担保合同,但可以认为是一个可以撤消的担保合同,是担保人管老汉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一个担保合同,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管老汉本身不具备5万元借款的担保能力。为人担保,一般要以自己的经济实力为基础,自己没有经济实力一般是不会给人做担保的。没有经济实力给人做担保是不符合常情常理的。
其次,从担保签订的具体过程来看,也是不符合常情常理的。当时已经是晚上9时,由三个陌生人带着管老汉的外孙要求在已经写好担保人的后面写下名字,当管老汉表示不签名时,其外孙即遭到责骂和推搡,管老汉产生惧怕心理是自然的。
由此看来,管老汉在原告张航的借条上担保人的后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并非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是由于害怕其孙外被打才不得已签了名字,符合受胁迫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消的合同。
但还必须提及的是,管老汉必须向法院提出对该担保合同的撤消之诉,即以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请求法院撤消该合同。只有得到法院撤消后,管老汉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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