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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抵押借款合同中,主债权超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消灭?
2015-10-22 17:10:28 来源:张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有当事人咨询 :《物权法》 第202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2条第2款所称抵押权行使期间或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抵押权是否因此消灭?还是抵押权不消灭,抵押人仅可对抵押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律师解答:
1.《物权法》第 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该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并非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因胜诉权的丧失一般等同于权利消灭的效果,故司法实务中不乏直接表述“抵押权消灭”的表述。作为“ 一般 ”之外的特殊情形 ,亦即超过抵押权行使期限,抵押人自愿配合履行,嗣后再反悔的,法院不再支持。即,“自然”状态的抵押权在理论上是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
3.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规定在《物权法》生效后,对抵押权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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