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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官司时一分单独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吗?
2015-10-27 16:18:51 来源:张律师
1 . 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方往往以该鉴定机构不是法院委托等理由要求重新鉴定,甚至拒绝对该证据的质证。这个要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的8类证据之一。无论是案件当事人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只要是鉴定意见,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至于对于该证据是否采纳,则需要经过质证才能判断。
2 . 在进入实质审查之前,鉴定意见需进行形式审查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需要具备鉴定资格,还需要签名或者盖章。这些是形式审查的内容。提供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提交鉴定意见时,同时提供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据以及鉴定人的资格证书。
3 .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强调鉴定人出庭
如果鉴定意见经过形式审查没有瑕疵,对方如果仍然拒绝对鉴定意见质证,一味要求重新鉴定,甚至提交了书面的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书,这些要求难以被法庭采纳。当事人会错过对鉴定意见内容发表意见的机会。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8条进行,当事人需要对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质证。在这个阶段,如果当事人对证据提出了实质性的“异议”,法庭会强调鉴定人出庭,让鉴定人接受双方的质询。质询过程中,法庭会形成对该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的心证。当然,双方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如果法庭认定该鉴定意见无法被采纳,会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律程序。
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对鉴定意见的内容是否实质真实发表意见,法庭也会引导双方逐一发表意见。诸如,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依据是否客观、鉴定所依据的科学手段是否合理、鉴定过程是否客观、形成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在质证过程中形成心证。这个过程中,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若是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通过上述质证过程,如果法庭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符合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则采纳该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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