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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有多久?
2015-10-28 16:41:17 来源:张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张女向银行借款,李某、徐某签了保证书,保证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均为愿意为张女所借贷款10万元向原告提供连带偿还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等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直至此户此笔贷款全部偿清本息为止。后张女逾期还款,银行将保证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在借款人张女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应按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书中约定担保人李某和徐某在保证期间为此户此笔贷款全部偿清本息为止,但并没有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具体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至起诉时并没有超过二年的期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实践中关于保证期间约定除了出现上述案件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对此,法律规定视为没有约定,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将不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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