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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赠与给他人的财物造成损害谁担责?
2015-10-28 17:49:55 来源:张律师
律师提醒: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王某赠与陈某一套机器设备折算价款100万元,在该赠与合同中,王某要求陈某承担20万元债务代偿义务,后发现该赠与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陈某造成了50万元的损失。陈某认为,王某明知设备有问题而故意不告知,要求王某需承担5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即一方给付对方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因此,赠与方作为无偿给付方往往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承担较低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因受赠人负有履行义务,其虽受有利益,也须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本案为例,即王某仅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该条第二款之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该款规定则王某应赔偿50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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