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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临街店面拆迁,租户签了放弃补偿的协议还有补偿吗?
2015-10-28 18:04:39 来源:张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一位租用门面房的小老板把出租户告上了法庭,说没有她的配合搬迁就不能及时完成,出租户拿了政府的搬迁奖金应该分给她一些,否则就是不当得利。此外,她还要求出租户赔偿她装修损失、搬家费等,合计超过10万元。而出租户则认为,双方租房协议中写得清清楚楚,遇到政府拆迁,承租方须无条件退出。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给出租户的奖金和承租户没有任何关系,承租户的唯一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走人,无权向出租户主张任何损失。最终,该承租户一分钱没拿到,还自己贴了4千余元诉讼费用。
王某从房产公司承租了一处公房后转租给李某开服饰店,租赁合同约定王某不承担李某对房屋的任何费用(如装修费等),在租赁期内,如果遇到国家拆迁行为,李某应无条件退出该房,王某不对李某进行任何补偿,李某不得影响王某在拆迁中所应有的权利和利益,不能影响如期拆迁的各项事宜。此后,李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开始经营服装。两年后该房屋拆迁,李某搬出后,听说王某从政府处拿到了很多补偿,却不分自己一分钱,心有不甘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将补偿款给自己,因为自己才是实际经营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终止后,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对出租房屋投入的相关费用(如装修费用等),故李某向王某主张装修费用补偿无合同依据。双方还约定,租期内遇拆迁,承租方应无条件退出该房,出租方不对承租方进行任何补偿。该约定不存在李某受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且该房屋在出租给李某之前,房屋性质已由王某变更为非住宅用房。现李某要求王某将政府给予的补偿给付自己,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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