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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哪些法律知识?
2015-11-03 18:22:25 来源:张律师
咨询电话:13450371406(张静),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选择以申请公开的方式向政府机关获取自己在生产、生活、科研方面所需要的信息。面对政府信息的种类繁多与海量内容,在申请信息公开时需要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与形式,才可以更便利快捷的获取相应信息。反之,不遵循法定的程序,既不能快捷的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也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一、申请的信息应当是“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应当向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其他机关如人大、政协、法院等则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机关。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系出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需要
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必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如需获取主动公开之外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政府机关据此可以不予提供相应的信息。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形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申请提交的方式则既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四、行政机关答复的法定期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作出答复或者明确答复拒绝公开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来获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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