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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为10年吗?
2015-11-13 18:56:0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问:我与李某系多年好友,李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32万元,借期2年,赵某做连带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10年,但是现在听说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最高是2年,我们当初约定的10年保证期间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有效。《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一般是6个月到2年,但《担保法》允许当事人可以在保证期间上进行意思自治。也就是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6个月或者长于2年的,原则上从其约定,但以不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为限。所以你们约定保证期间为10年的条款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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