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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贷纠纷案件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2015-11-13 19:12:25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民间借贷属于合同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哪里是被告所在地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哪里是合同履行地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即接出钱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金交付的,借出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转账的,收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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