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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车人和坐车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2015-12-12 22:31:5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在县城工作的张某顺便搭乘老乡刘某的轿车回老家。车辆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左后轮突然爆胎,张某在事故中身受重伤。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及张某均无责任。伤愈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审理中,刘某辩称,他让张某搭便车返家是助人为乐,且此次事故属不可抗力,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则认为,虽然自己未付车资,但对方也有义务确保其安全,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纠纷属好意同乘酿成,虽然原、被告对事故均没有过错,但依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予以适当的补偿。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由刘某向张某支付8万元。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搭乘人与运行人均无过错的好意同乘纠纷案例。我国民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以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公平责任来自于社会道德的公平观念,具有对受害人给予关心和帮助的性质,因此严格来讲,适用公平责任下的赔偿更具补偿的性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规定体现的就是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本案中,刘某好意搭载张某返家,自己主观上没有任何实施侵权的恶意,也不愿意出现交通事故发生伤害原告身体的结果,不能适用民事侵权的一般过错原则。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促成了双方和解。至于补偿多少,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宜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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