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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对事故中受害人的提示和建议

2015-12-12 22:39:26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对事故中受害人的提示和建议

增强举证意识,加强举证能力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1.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全力抢救、减少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同时,应注意及时报警,留存能够反映事故现场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和法院在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时具有较为直观的依据。

2. 受害人应留存自事故发生之时起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正规收据或发票,例如急救和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餐饮住宿费等;开具并收集能够反映受害人户籍性质、工作和居住区域、收入来源、劳动关系、完税证明、误工收入减少证明、被抚养人生活状态、事故发生前的近期收入明细等方面证据,以便能够准确适用城市及农村“二元”赔偿标准。

3. 受害人还应留存住院治疗期间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能够反映受害人护理依赖程度和时间,需误工休息时间,是否需要加强营养,是否需要后续治疗等情况的证据材料,以作为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的依据。

4.受害人还应注意留存定期体检报告、就诊病历等能够反映个人健康状况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可能发生的诉讼维权过程中证明个人体质的特质或体质改变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等事项,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划分。

合理提出诉请,节约维权成本 

1.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可参阅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并基于可收集到的有效证据对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作出合理的估计,提出较为科学的请求金额,诚信而理性地进行诉讼维权,可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败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一定程度上可节约诉讼成本。

2.由于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索赔金额中占了较大比例,故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即为重要的赔偿计算依据。受害人如不选择诉讼维权,可经各方合意委托对伤残等级等赔偿依据进行鉴定。如果受害人选择诉讼维权,建议待进入到诉讼程序后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以避免受害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被采信而浪费已自行支付的鉴定费用。

3. 受害人可充分利用目前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平台,通过查阅相似案例的生效裁判文书来对诉讼维权形成初步认识,对自身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做出合理预期,并仿照进行相应的举证,可节约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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