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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做诉讼代理人?
2015-12-15 20:03:32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是否有一方当事人在其服务的辖区内,否则其就没有权利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案件的诉讼活动。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时,才可接受委托而成为辩护人,但侦查阶段除外。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1、所谓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自然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近亲属关系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包括与事业单位有事业关系的人员,也包括与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适用不同的标准来加以判断。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除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还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2、有关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为特定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但其本身不能以团体的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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