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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员工帮忙为公司集资,会涉嫌犯非法集资罪吗?
2015-12-16 18:50:24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李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半年前,公司由于扩大生产规模,急需大笔资金,而自身经济实力有限,遂通过传单和员工口头宣传,以18‰的月利率,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且明确规定,如果员工从他人处集得款项,可以按月给予2‰的“手续费”。此后,公司很快从197人处获得900余万元资金。其中,包括李某从21人处集得的104万元。近日,公司由于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李某也被牵涉其中。李某只是一名普通员工,且是按公司的要求行事,也没有造成其经手的集资者损失,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律师解答:的确,李某同样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传单和员工口头宣传等,以18‰的月利率作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款项,明显与之吻合。同时,上述解释第三条还规定,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公司吸收的金额达900余万元,自然属于其中之一,即必须受到刑事追究。
另一方面,李某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正因为李某虽没有造成自己经手的集资者损失,但由于其从21人处集得104万元,属于人数最多、数额巨大,决定了其即使是按公司规定行事,只是为了赚取2‰的“手续费”,也同样必须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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