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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有盗窃到财物,但多次盗窃的要判刑吗?
2015-12-16 19:05:37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要判3年以下刑期。虽然没有盗窃到财物,但2年内盗窃次数超过3的,构成“多次盗窃”,也要判刑。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情:2012年11月,谢某因盗窃家禽被治安拘留五日;2012年12月,谢某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治安拘留15日;2014年2月,谢某因盗窃电动自行车(经核价为136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中谢某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律师讲法:构成。谢某在两年之内三次盗窃,且最后一次盗窃发生在2014年2月,应适用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第一,针对该案例,首先应该明确,在刑法理论界早已经达成共识,“多次盗窃”属于“连续犯”,且不论行为人的前次盗窃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刑法89条第1款关于连续犯追诉时效的规定,说明立法承认连续犯为一个犯罪,即处断的一罪。则该案的三次盗窃事实应视为一个整体行为,行为的结束时间应为2014年2月。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应适用两年内三次的规定。
第二,跨越两个刑法司法解释的犯罪行为当然的应适用取代以新的刑法司法解释,而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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