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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丈夫可以起诉拆迁协议无效吗?
2016-01-18 16:57:26 来源:张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2012年10月18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他认为,该房屋是母亲赠与他的,房屋权属证书上也写的只是他一个人的名字;并且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是马某代为签字,虽然有妻子陈某在上面按手印,但也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受赠房产系在其与陈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按照受赠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案涉房产为刘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刘某夫妇多次参加拆迁补偿商谈,在马某做工作后,协议由马某代签,妻子按手印,足以让拆迁方认为,此行为属夫妻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纵观本案,刘某以其本人未与城投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由,要求确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情于理于法均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评析:房产作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财产,对其处理,应由夫妻共同决定。但夫妻共同决定并非等同于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只要对方有理由相信处分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使只有夫妻一人签字,协议亦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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