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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主体,并非国土行政部门
2016-01-18 17:04:24 来源:张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土资源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此通知中明确规定: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此规定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在征地过程中负总责的法律地位。由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很多复议机关和法院认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主体。在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应该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的阐述了谁才是征地主体,很好的解决了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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