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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外赠与纠纷案中,可以主张赠与的财产是抚养费吗?

2016-01-19 17:52:41 来源:张律师


广州婚外赠与纠纷案中,可以主张赠与的财产是抚养费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案情简介:田先生在与马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曹小姐婚外生育田小某。田先生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曹小姐账户转入247万余元,所购房屋登记在曹小姐名下。马女士据此起诉田先生,法院判决田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曹小姐返还马女士247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田小某作为原告,以田先生支付曹小姐的款项系其抚养费为由,主张该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诉请撤销。

法院认为:①夫妻共同财产系基于《婚姻法》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无重大理由时亦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全部而非一半无效。②田先生作为女儿田小某生父,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但支付抚养费与赠与关系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马女士诉请是确认田先生赠与行为无效及返还赠与款项,在案证据亦佐证了田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曹小姐账户,所购房产亦登记在曹小姐名下,田小某主张田先生赠与曹小姐的款项系支付给其的抚养费,缺乏相应证据支持。③如田小某认为自己需生父支付抚养费,其随时可起诉田先生主张抚养费。而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可根据田小某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纠纷,与非婚生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不应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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