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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出资买的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离婚时父母可以要回去吗
2016-01-21 17:41:52 来源:张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别墅,婚前写了儿媳的名,不料婚后不久小两口“婚姻告急”,为争产权,一家四口闹上法庭。公婆坚称是借名买房,儿媳则坚称房屋产权清晰明确,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日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原告老张夫妇诉称,2011年初,他们看中了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别墅,并向开发商支付了20余万元的定金。后老张夫妇发现,因其多次逾期未还款,无法办理房屋贷款,且他们和儿子名下均有多套房产,根据国家限购政策,不但需要额外多支付税款,首付比例也要提高。当时,儿子小张和女友小郑虽未结婚,但小郑已怀有身孕,老张夫妇遂决定以小郑的名义买房。随后,在老张夫妇的陪同下,小郑跟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00余万元的首付款。三个月后,又以小郑的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总计近300万,每月还贷将近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有证据只能表明,讼争房屋系小郑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买,并且已经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登记人均为小张夫妇。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讼争房屋产权理应属于小张夫妇共同共有。
老张夫妇认为由于其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资格审查及名下有房产等原因而借名儿媳小郑购买讼争房屋,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关于讼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了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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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房价下降了,房子不好卖了,开发商为了卖房也是花招百出。如下面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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