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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看房后通过别家中介买房要赔偿吗?

2016-01-27 18:44:59 来源:张律师


广州二手房买卖中看房后通过别家中介买房要赔偿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这类霸王条款的格式一般为:“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卖方与买方成交,并不是利用原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而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完成的,原中介公司并没有完成居间义务。因此而规定上述霸王条款,当中介公司没有完成居间义务时,买卖双方不能选择其他途经进行交易,否则要支付违约金,这明显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侵犯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显然无效。

中介利用优势地位剥夺购房者没收定金权利

这一类条款的一般格式为:“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

这一条款通常出现在卖方、买方与中介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这是中介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没收定金的法定权利,目的就是使自己在交易中无论哪种情况都保持盈利,而且还是暴利。根据合同法规定,中介方居间不成,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只能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一些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人工费、电话费。而定金收付的双方应该是房屋买卖双方,所谓的“双倍返还定金”等原则也只适用于房屋买卖双方。中介方用看似公平的条款,对违约方进行处罚,但事实上却侵犯了守约方的权益,将原本全部属于守约方的违约金拿走了一半。这不仅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民事原则,同时也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容易引发更大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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