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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长期居住他人的房屋,翻修改建领房产证之后就成了自己的了吗
2016-02-24 21:01:39 来源:张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说法:家庭内部协议对房屋产权、居住事项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居住使用人在居住使用期间对房屋进行的修建、登记等物权行为可视为对债权行为的履行,并非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然原因。
案情简介:1987年,就金某曾祖母日据时期建造房屋,金某及家人所拟定家庭协议载明产权归金某,何某可长期使用并支付金某一定费用。1984年,何某翻建该房屋并于1999年取得产权证。2012年,金某诉请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①系争房屋系金某曾祖母早期建造的老屋基础上逐次修理、扩建形成,其后一直由金某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案涉家庭协议系保证家庭框架下各方利益,符合我国社会之人伦常理,协议所在房屋翻修记载与事实相符,且何某实际履行了协议有关义务,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②何某在老屋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了大量维修、改建,并数次重新登记了房屋门牌号码及产权,但须指出,建设及登记本系物权行为,在无特别证据条件下,应系债权行为履行,并非直接去的房屋所有权的当然法律原因。
③本案家庭协议实际对系争房屋产权作了明确约定,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应认定系诉争房屋所有权分配的合法债权原因。相较上述物权行为,该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效力直接分配了系争房屋所有权。故判决诉争房屋归金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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