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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机关以涉及商业秘密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官司怎么打?
2016-02-24 21:19:27 来源:张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王某向区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某公司与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和支付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将王某的申请转给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负责答复王某。后区房管局给某公司发出《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要求某公司予以答复。后区房管局作出了《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告知王某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不予公开。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房管局审查王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只给某公司发了一份第三方意见征询书,没有对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核实。在诉讼中,区房管局也未提供王某所申请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任何证据,使法院无法判断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区房管局作出的《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证据不足,属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被诉《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并要求区房管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说法: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以及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的适用。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不予公开,但有时会出现滥用。商业秘密的概念具有严格内涵,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举证作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本案区房管局在行政程序中,未进行调查核实就直接主观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在诉讼程序中,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导致法院无从对被诉告知书认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也就无法对该认定结论是否正确作出判断。基于此,最终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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