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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合法吗?
2016-03-13 14:58:3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未按规定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导致被征收人后续救济权利的丧失,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情简介)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原告艾某、沙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指挥部将《关于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张贴于原告被征收房屋门口,通知其选择评估机构,后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了评估机构。随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交了原告房屋的估价报告,政府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政府未将评估报告及时送达原告并公告,致使原告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故政府对原告房产评估程序违法,依据该评估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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