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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开除劳动者合法吗?
2016-03-17 17:38:4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吴某进入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月收入4500元。一日,吴某与同事符符某在办公室里大打出手,直到公司领导带保安赶来制止。后公司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将吴某开除。
吴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虽然存在上班时间与同事打架的不当行为,但公司据以开除吴某的所谓规章制度并未经公司全体职工讨论、协商,各项制度也未告知职工或组织职工学习,那么这些制度因制定程序违法不能起到约束劳动者行为的作用。最后,仲裁以公司开除吴某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判决公司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0元。
律师说法: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依据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哪些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还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据以约定劳企之间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讨论、协商、修改、公示(或告知)等法定程序,方能作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依据。若这些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迟到、旷工、打架等问题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对该解除行为只能认定为违法,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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