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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违反公司的合理内部规定被处罚,辞职后还可以索赔吗?
2016-04-13 18:35:1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李女士在郊区一家厂上班,厂里提供厂车接送员工,但由于厂车座位“僧多粥少”,厂里规定,离厂远的先坐,除非有空位,离厂近的才可以坐。李女士因为离厂近,很少有座位。一日,李女士强占其他员工的座位,被管理员田先生批评。第二天,李女士故意坐了田先生的座位,双方发生争吵。公司以“藐视厂规厂纪”为由,决定对李女士处罚50元,李女士不服主动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法庭上公司辩称:因为座位有限,只能按照员工居住地来安排座位,这个规定也是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并在厂里张贴过公告。此外,企业认为,李女士属于无正当理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厂车实行对号入座的管理方式,对于像李女士这样离单位较近的员工虽有失公允,但在资源有限的情形下,为减少单位员工因乘车引发纠纷,这样的管理方式也属权宜之计,无可厚非。根据被告单位《公司厂车座位管理规定》,原告如不乘坐厂车,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原告作为员工,应当服从被告管理。而且,原告在第一次占用他人座位时,不听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反而在第二天下班后,又故意占用劝阻人的位置,并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其行为已违反了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依照《公司厂车座位管理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原告以此申请离职(实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仲裁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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