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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工伤复发还能要求赔偿吗?
2016-04-13 18:41:19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2年前,冯某工伤痊愈后,与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赔偿20万元,日后冯某不得再向公司索要任何费用。后冯某工伤复发,不仅需要再次手术,且预计光医疗费用就得7万元。鉴于自己实在无力承担,冯某只好要求公司支付,而公司坚持以双方订有“一次性赔偿协议”,其责任理应一笔勾销为由坚决拒绝,公司这样说合法吗?
律师讲法:公司仍需承担工伤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对于工伤复发的职工,用人单位具有继续承担医疗费用等的法定义务。鉴于公司与冯某所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也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就决定了冯某虽然与公司签订过“一次性赔偿协议”,且特别提及冯某不得再向公司索要任何费用,但冯某却无需受此约束,公司也不得把协议当作“一锤子买卖”而“一笔勾销”,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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