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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
2016-05-03 18:30:4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周女与杨男系夫妻关系,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商某发展婚外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帐户转款计38万余元。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商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商某归还3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赠与商某38万余元时并未经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商某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杨某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商某给付周某38万余元。
从法理上分析,杨某与商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周某和杨某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杨某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周某同意,擅自将与周某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38万余元赠与商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周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商某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38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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