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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标准的,如何处理?
2016-05-25 18:23:00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却未做明确约定,实践中各地标准不同,本条对人民法院支持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进行统一的规定,便于执行,但同时也降低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灵活性。
本条款系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禁业限制补偿标准的情况而设,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只要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对于正在履行的禁业限制协议,如果单位一直按照该标准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劳动者以该标准低于本解释中的30%而要求补足的,则不应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劳动者确实履行了该义务,单位此前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根据该规定向单位主张30%的经济补偿金则可以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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