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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还要履行担保义务吗?
2016-06-01 16:29:3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2013年,经苏某介绍并担保,由林某与吕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林某发包给吕某耕种土地200亩(使用权)。合同由双方签字,苏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同签定当日吕某按约定预付给林某承包费5万元。后因其他原因林某未将所发包耕种土地向吕某交付,经双方协商达成退还预付款并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后林某退还吕某承包费2万元,余款无力退还。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吕某向苏某追要了剩余承包款3万元。后苏某向林某追要垫支款,林某以与吕某的合同解除,苏某私自向吕某还款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林某无关,苏某应向吕某追要此款,故拒不向苏某偿还,为此苏某将林某诉至法院。本案中承包合同已解除,苏某还要履行保证合同的义务吗?垫支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吗?
律师解答:可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说明,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而不能免除主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时,担保人仍应对该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本案必须经林某、吕某、苏某三方同意下才能解除苏某的担保责任,故本案吕某有权要求苏某履行担保之责,苏某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林某追偿。故苏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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