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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毕业前上班受伤算工伤吗?
2016-06-06 12:25:29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大学毕业前夕,姚某在某公司签订试用合同,不料,上班途中,姚某被车撞伤。那么,姚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姚某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法院认为,姚某与公司签订试用期用工合同时已年满23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亦具备合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对于公司方认为的原劳动部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适用期用工合同,未明确岗位、报酬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形,教育部的上述规定应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而姚某的情况显然不属于实习。
本案中,姚某在给被告单位的自荐信中明确表达了加入某公司的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试用期用工合同,且姚某需遵守被告单位的考勤制度,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据此,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相应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姚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姚某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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