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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吗?
2016-06-06 13:31:10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说法: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系对职工因工受伤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其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影响。无论是工伤职工主动还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情简介:2012年,候某在受建筑公司派遣至玻璃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致10级伤残。嗣后玻璃公司以候某违纪予以开除处分,建筑公司据此解除与候某的劳动合同。2013年,候某诉请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认为:①依《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建筑公司为候某办理了社保,建筑公司并非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责任主体。
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系对职工因工受伤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其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影响。首先,《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依《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再次,举轻以明重,《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候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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