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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委托人死亡,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是否继续有效?
2016-08-04 13:55:27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问题:近来,当事人经常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委托人因工作繁忙到公证处申办卖房委托书公证,委托内容是出售其名下的一处私产房,期限是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但在代理人尚没有办理完委托事项时,委托人因为意外死亡,此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是否还继续有效?代理人在委托人死亡后从事的关于委托事项中的代理行为是否继续有效?为什么?
公证员解答:委托人死亡,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是否继续有效?这个问题,当事人甚至是很多的法律人都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具体理由则是语焉不详,笔者试着从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
第八十二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实践中,好多人认为:委托人死亡,委托书即失效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如果上述理由成立的话,使用机关在收到代理人提供的经过授权的委托书时,为了防止该委托书已经失效了,首先要核实该委托人是否健在,如果健在才能使用该委托书,如果死亡则不得使用该委托书;很显然,这违法了法律关于委托书的立法初衷。
因此,只要委托书明确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不论委托人是否健在,也不论该委托书是否经过公证处公证,只要该委托行为是真实有效的,该委托书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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