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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户口迁出宅基地后,还能享受拆迁利益吗?

2016-09-06 19:48:20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户口迁出宅基地后,还能享受拆迁利益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屋拆迁分为房屋的补偿部分和宅基地的补偿部分。如果拆迁的时候户口已经迁出去了,便对宅基地的补偿部分没有份了,对于房屋的补偿部分,可以按照继承关系分割部分补偿款。不过房屋的补偿金额一般很少,几万到20万不等,所以一般分不了多少钱。

相关案例:

沈大与二是同胞兄弟,沈家的老宅子共有三部分房屋组成,一是祖传的南北2间房屋,由沈父修建;二是1979年沈大、沈二夫妇和4名子女共8人一同申请建造的房屋;以及1990年由沈二夫妇及子孙等共10人一同申请建造的房屋(由于沈大早年离开家庭前往市区工作,并在市区娶妻生子,因此1990年新建房屋时便没有写上他的名字)。

  后弟兄二人相继去世,后辈们各自生活也相安无事。然而,到了2011年,老宅子被纳入了动迁范围。根据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协议,沈二的子女们共取得6套安置房屋,这成为引发两家人矛盾的导火索。

  沈大的妻子认为,公公沈父生前曾立有遗嘱,将祖传的南北2间房屋中的一间由长子,即自己的丈夫继承,此外在1979年申请建房时,丈夫也是申请人之一。现在老宅动迁了,自己及子女有权享有安置房屋的相应比例份额,然而沈二的子女却在未通知己方的情况下就与拆迁单位签署了安置协议,导致其未取得任何份额。所以,要求获得140余平方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或者180余万元的安置房屋折价款。这样的请求让二的子女们无法接受,只同意给付沈大妻及其子女老宅子的房屋评估总价即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被拆迁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其中与沈父、沈大有关的房屋为南北2间房屋及1979年申请新建的房屋,其余房屋则与其无关。

  由于沈父、沈大的去世早于上述房屋被拆迁,已非被安置对象,其原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亦因去世而自然丧失,属其所有并可被继承的财产仅为南北2间房屋及1979年申请新建的房屋中所有权中的一部分,且该部分权益因房屋被拆迁而转化为对地上物的补偿,即被拆迁房屋评估总价中的一部分。本案中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总价为4万元,经计算,其中属于沈大妻一方的份额仅为数千元。

  在法官做了思想工作后,二的子女表示,愿以被拆迁房屋评估总价给付对方,这是对自己的部分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并无不当,可予照准。故法院判决6套安置房屋产权归沈二的子女所有,其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给付对方被拆迁房屋评估总价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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