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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AA制,一方的债务另一方就不用偿还了吗?
2016-09-29 18:10:42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的方式,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夫妻间有关“财产AA制”的约定,对他们夫妻二人是有效的。
但是,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第三人知道”是关键。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事实上,对大多数夫妻来说,他们也不愿将这种约定对外进行公示。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们应当知道,就势必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约定为借口而逃避债务。因此,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应当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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