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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如何列被告?
2016-10-19 14:25:0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个人独资企业负债的,列企业及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参与商业活动的情形并不少见,其法律地位属于“其他组织”。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在个人独资企业涉诉时,应列企业与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合伙企业负债的,列合伙企业与其全部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被告为合伙企业时,应根据合伙企业性质另列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需要注意,合伙企业有众多普通合伙人时,应充分考虑将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均列为被告的必要性。如果合伙企业财产已明显足以清偿债务,则不必另列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否则反而无端增加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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