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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证合同能否约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另外支付违约金?
2016-11-14 15:36:52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刘某与邓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彭某作为邓某的保证人,与刘某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为邓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还应按借款金额的15%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本案保证人彭某在主债务之外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另行向债权人刘某给付违约金的约定有效吗?
律师解答:本案的争议点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能否超过主债务的范围?答案是不能,此类约定无效。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优先适用保证合同的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范围的约定,虽实行意思自治,但因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于从属性原则,保证责任的范围及强度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及强度;
其次,如果允许保证责任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将违反保证责任的从属性规则,可能产生滥用权利的后果;
第三,保证责任超过主债务的部分,使债权人获得从主债务人处不能获得的利益,保证人对该部分承担后无法对主债务人追偿,对保证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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