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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合同内容变更后,保证人的保证还有效吗?
2016-12-05 14:51:04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及微信:18078803465(张静),案例:去年2月,李某通过小林同事于某向小林借钱做生意,允诺给予15%的年利率。一心想给自己积蓄找个出路的小林觉得这笔投资不错,但又害怕李某不能如期还款,所以犹豫不决。于某看出了小林的心思,遂主动提出自己可以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小林欣然同意,遂将积攒的20万元借给了李某。借款到期后,李某提出继续借款一年,因为李某每年都准时付利息,所以小林想也没想便答应了。可谁知一年后,李某却“人间蒸发”了。无耐之下,小林只好将李某和于某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却驳回了小林要求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根据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等内容作了变动,需要经保证人同意,否则加重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的,亦需经保证同意,否则保证人只按原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中,于某和小林就保证方式并没有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要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6个月内主张权利,而本案中,小林和李某延长还款期间并没有征得于某同意,因此于某仅需针对原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很显然,小林已过了6个月内主张权利的期限,所以法院驳回了小林要求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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