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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给了打胎费后女方没有打胎,男方可以要回钱吗?
2017-02-06 18:34:49 来源:张静律师
小美和小豪决定分手的时候,。小美发现自己怀孕了。但两人还是决定要分手,并签订了分手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分手,小美自愿做人流手术,小豪支付人流手术费及营养费等15万元。小豪也付了款。
后小美医院准备做人流手术时,发现胎儿月份已高,实在不忍心,且小陈的身体也有些问题,医生也不建议做人流。于是就把孩子生了下来。小豪知道后告上了法庭,索要此前支付的15万元。
法院判决:女子返还人流费用
小豪向法庭反映,小美多次到其单位吵闹,迫使其签订协议的,并且小美没有按照协议去做人流,而是生下孩子,还索要抚养费。存在胁迫和欺诈行为,因此协议应属无效,小美应该返还15万元。而且证据显示,小美确实在收据上明确注明该钱款是用于自己人流手术费用和营养费用的。
法院审理认为,该两人作为成年人,均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因此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书》并约定小美终止妊娠,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小豪并无证据证明其签订案涉《协议书》时是受到欺诈或胁迫。因此,《协议书》是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
协议和收据都明确,小豪给的15万元是用于小美人流手术和营养费用的,但小美没有做人流而是生育了双方的小孩,因此小美取得该款项并没有合法依据。最后,法院一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小美返还小豪15万元。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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