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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用子女名下的房产出卖或抵债的合同有效吗?
2017-03-14 12:31:39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及微信:18078803465(张静),父母购买房产让未成年子女落户厦门,后又将该房产转让给他人抵债。儿子成年后,将买房人和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产抵债的转让合同无效。近日,法院判决认定父母处分房产的行为有效。
1998年,黄某夫妻为让子女户口迁入厦门读书,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的买房人为黄某妻子及儿子。后黄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无力偿还贷款,便将该处房产抵债,并签订《协议书》,黄某妻子与儿子均在上面签字确认,陈某搬入此房。2013年,黄某之子黄小某将陈某作为被告、母亲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声称自己在签订《协议书》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没有尽到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故其要求确认前述与陈某签订的《协议书》及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讼争的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在购买该房屋时,黄小某为未成年人,除父母之外并无独立的经济来源。房产完全由黄某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此外,《协议书》中还明确指出房产系黄某与妻子为儿子落户厦门而购置,儿子成年后需配合房产过户,由此断定其产权实际上属于黄某和妻子所有。因此,法院判决黄某夫妻处分房产的行为有效。
律师讲法:现实生活中,父母为了给子女落户而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屡见不鲜。一般来说,若父母对房屋产权属子女所有或产权属父母与子女共同共有的事实并无异议,也无特别说明的前提下,父母的这种行为隐含了将房产的部分甚至全部产权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但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父母在协议书中明确指出其房产仅是为了落户才将儿子列为购房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子成年后需配合房产过户等事宜,从这些表述可以看出,本案的父母并无将该房产赠与儿子女的意思,而黄小某在签约当时作为未成年人,并无自有的财产,故其主张父母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被监护人的财产权,是与事实不符的。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若监护人确实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则应当由监护人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而非确认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黄小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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