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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案件要中止民事审理吗?

2017-04-01 15:02:54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案件要中止民事审理吗?

咨询电话及微信:18078803465(张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法院对民事案件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这时,法院的处理结果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那么,法院将以何种标准判断民事案件是否应继续审理,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呢?

1.不存在民事纠纷,仅存在刑事案件的,应驳回起诉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因此,当案件事实在根本上属于刑事案件时,在立案阶段应不予立案;如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则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质言之,对两者权利的保护及责任的承担都将通过刑事程序予以解决,无需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此时,如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正因如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同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应民刑并行。

当某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因两项法律规定保护的法益不同,两项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此时,民事案件应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如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应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在刑事程序对肇事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依据同一事实,通过民事程序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受到刑事案件的影响。如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经办人员因受贿罪被刑事追诉,此时,只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贷款人就应按时偿还贷款,不应受刑事案件的影响。

 

3.民事案件以刑事判决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裁定中止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裁定中止审理。

因此,当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或关联性,且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程序中查明的案件事实等为依据时,应裁定中止审理。如在某些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划分,应以刑事程序确认的双方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这时,应适用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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