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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案件哪些情况可以把中介一起告?
2017-04-12 17:21:1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购买二手房屋,一般买卖双方都是使用中介提供的合同,一般这种合同对买卖双方约束较多,而对自身义务设置较少,那么,房产中介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当责任?
一、未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故意隐瞒房屋弊端的。
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房产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如果房产中介明知房屋有弊端而故意隐瞒或带领看房人所看房屋并非合同约定房屋,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或签订后造成损失的,房产中介应承当相应责任。
二、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产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通常买卖合同与房产中介的居间合同为同一合同之内容,合同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较为简单,一般只是约定价款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但每一份合同对应的事实并不一样,中介公司应尽到提示义务,买卖双方如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相关约定,中介公司应如实登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三、未尽到谨慎注意审查义务的
房产中介应当提供与签订合同相关的真实信息,包括: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房产是否设有抵押、保全等信息,如果房产中介明知出售人非所有权人,并且没有代理权限,仍代为出售房屋并介绍买受人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四、怂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怂恿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用于申报税款,当然这种为偷漏税而签订的阴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因后期房价上涨,卖方以此为借口不履行实际签订的购房合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五、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在交易的时候,有些买方不具有购房资格,少数中介公司为达成交易,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买方开具虚假社保证明,当然这属于违法行为,存在欺诈情形,对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中介公司主张。
当然,中介公司在提供房产咨询、居间服务时应当尽到相关义务,但是中介公司仅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中介公司对于买卖双方提供的信息并不负有保证责任,只要其尽到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即可。当然,中介公司对于买卖双方的信用是无法进行保证的,如果买卖双方出现违约情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向违约方追责,此时,中介公司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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