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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7-04-17 18:04:29 来源:张静律师
婚姻律师:18078803465,律师解答:
房产虽然是个人婚前财产,但将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属于一种经营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求分割结婚后的租金收入是有法律依据的,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特别提示:
虽然在离婚时,一方无权分割另一方的个人婚前房产,但该房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按照法律规定,因此取得租金收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广州市而言,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解答中对于此类房屋的租金归属问题,确立了一个推定原则。即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租金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的,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比如说,发布租赁信息、寻找租户、带人看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催收租金等均是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另一方从始至终没有参与,对于经营出租房屋并无任何贡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广州市的各级法院认定房屋租金归属房产人所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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