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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涨价卖家宁愿赔偿也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增值损失

2017-11-14 18:26:48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二手房涨价卖家宁愿赔偿也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增值损失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近年来,由于房价涨幅较大,卖方心理失衡,使得不少卖方甘冒违约的风险,宁可赔偿高额违约金也不愿按合同出售房屋,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数量激增。近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5年底,曹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屋含车库、车位、固定装修、固定厨卫设备,成交总价303万元,并约定王先生应于2016310日注销他项权证。曹先生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但是35日,中介电话告知曹先生说王先生房子不卖了,原因是房屋价格上涨了。曹先生发函后王先生仍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之下,曹先生诉至法院。审理中,经曹先生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车库、房屋内固定装修及物品清单上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价报告,评估总价包括房产、车库及装修等共39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通过中介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经原告催促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行为属于单方根本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按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告主张,本院确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323日解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涉案房产(含车库、固定装修及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392万元。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原告并无违约情形,并积极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后,原告又及时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防止损失扩大。故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王先生退还曹先生购房定金50000元并赔偿损失89万元(392万元-3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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