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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一方借款用于个人投资的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7-11-21 16:07:42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2011年3月1日,蔡先生、储先生、杨先生签订《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三方合作设立江苏申科股份有限公司。蔡先生认购股份所需600万元由储先生提供借款支持,双方另行签署《借款协议》,原则上偿还借款的期限不应迟于2012年12月31日,并应按5%年利率计息。另,蔡先生与李女士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29日登记离婚。本案中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法院判决:案涉《借款协议》生效时间为储先生实际交付借款时间,即2011年4月7日,处于蔡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蔡先生借款系用于投资设立江苏申科公司,显然并非用于其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之原则。综上,储先生关于案涉债务系蔡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李女士在本案中对蔡先生的借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律师讲法:借款人蔡先生借款用于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用于其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认为该借款为蔡先生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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