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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证人之一为冒名担保,其他保证人的担保金额怎么算?
2017-12-04 13:38:0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说法:保证人之一因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冒名导致未来内部追偿不能的,对冒名担保份额,应剔除后再由该保证人负担。
案情简介:2013年,吴某应许某要求,为其向谭某3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吴某签字时,发现借据上已有一人保证在先,署名唐某。后经司法鉴定,唐某为他人冒名。2014年,谭某诉请许某、吴某连带清偿债务。
法院认为:①《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期应当承担的份额。”可见,连带共同保证债务对外效力上,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但对内效力上,保证人之间享有分割利益,承担了保证债务的保证人有权就多负担部分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②法定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负担保真实、有效之保障义务,不仅是实现其自身债权的当然需要,亦系作为契约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之必然结果。特别是对相对方有不利影响事项如案涉借据在先署名担保之真实性,更应事先声明或告知。
③吴某对冒名保证人唐某未来内部追偿不能与谭某因重大过失未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谭某对吴某应负信赖损害赔偿。为避免循环求偿,简化法律关系,对于冒名担保自始履行不能之应担份额,应剔除后再由其他保证人负担,故判决吴某仅就其内部应担份额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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