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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宅基地房怎么分?
2017-12-07 15:51:10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电话:18078803465, 刘男与张女2001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现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双方主要共同财产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乡下所建的宅基地房一栋,价值经双方共同认定为10万元,现双方均不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的房屋该如何处理?
律师讲法:
应将房屋判归男方所有,再由男方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可见,在不宜以拍卖折价方式处理夫妻共有房屋时,可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再由判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刘男与张女均系农村村民,其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男方所在的村组,而男方也无其他房屋居住;依农村的风俗习惯,离婚后女方不太可能在该房屋里继续生活,将房屋判给男方所有并由男方补偿女方该房屋价值一半,符合前述法律之规定,亦符合农村生活之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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